GB/T 29639-2020《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已于9月29日發布,2021年4月1日生效。

主要修訂內容:
1.修改和規范了應預案編制程序,由6條改為8條,增加了應急資源調査和桌面推演。其中桌面推演銜接了標準AQ/T9007-2019《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演練基本規范》。
2. 將”應急能力評估”修改為“應急資源調查”。修改為“應急資源調查”,更加明確和易操作。
3.細化了應急預案編制內容要求。強調應急預案編制應遵循以人為本、依法依規、符合實際、注重實效的原則,清晰界定本單位的響應分級標準,預案力求簡明化、圖表化、流程化。
4.明晰了應急預案評審程序。明晰了評審準備、組織評審、修改完善的評審流程。
5.在綜合應急預案中去掉“編制目的”,“風險評估結果”以附件體現。風險評估結果適用整個預案體系,各層級預案不必再單獨寫風險評估的內容。
6.在專項應急預案要素增加“適用范圍”,去掉“事故風險分析”。增加適用范圍強調了專項應急預案必須有針對性,去掉“事故風險分析”與上述第5條理由同。
7.《新導則》指出,專項應急預案與綜合應急預案中的應急組織機構、應急響應程序相近時,可不編寫專項應急預案,相應的應急處置措施并入綜合應急預案。
8.在應急預案附件增加“生產經營單位概況”,“預案體系與銜接”,“風險評估結果”,強調應急預案必須兼容和銜接。并將風險評估結果直觀的寫在附件中,清晰明了。
9.增加了應急資源調查報告編制大綱和風險評估報告編制大綱。增加大綱便于企業更易操作。
10.強化了本標準為編制導則的屬性,關于預案管理的內容如培訓、備案、演練、定期評估、修訂等內容均交由《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處理。
企業要注意什么?
1.不是必須重新編制:應急預案的有效期為三年(《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第35條),在有效期內的應急預案,不需要立即重新編制
2.目前新的應急預案評審指南還沒有發布,雖然《導則》馬上實施,但還沒有配套的評審細則,因此在有效期內的應急預案,企業可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是否重新編制
解讀:在應急管理部近期的回復中,都已經明確,原則上不需要重新編制
3.必須進行適當修訂。在有效期內的應急預案,應對舊預案進行補充和部分修訂。如修改至最新的法律法規條款,可根據新導則的要求酌情進行適當的更新補充,可增加修訂頁等部分內容。
解讀:《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第3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急預案應當及時修訂并歸檔:
(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及上位預案中的有關規定發生重大變化的;
(二)應急指揮機構及其職責發生調整的;
(三)安全生產面臨的風險發生重大變化的;
(四)重要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的;
(五)在應急演練和事故應急救援中發現需要修訂預案的重大問題的;
(六)編制單位認為應當修訂的其他情況。
4.已經到期的預案,需按照新導則進行相應調整和重新編制。
5.涉及重大修訂時,需要重新備案。應急預案修訂涉及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應急處置程序、主要處置措施、應急響應分級等內容變更的,修訂工作后的應急預案需按照有關應急預案報備程序重新備案。(《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第37條)
6.預案演練頻次: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的應急預案演練計劃,根據本單位的事故風險特點,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綜合應急預案演練或者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現場處置方案演練。
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建筑施工單位,以及賓館、商場、娛樂場所、旅游景區等人員密集場所經營單位,應當至少每半年組織一次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演練,并將演練情況報送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第3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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